-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2458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特急 发改价格〔2007〕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牧)厅(局)、畜牧厅 (局)、商务厅(局)、粮食局,各铁路局:
8月份,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升6.5%, 其中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8.2%, 推动价格总水平上升6个百分点。1-8 月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土升3.9%,其中食品价格上涨9.8%, 影响价格总水平土涨3.3个百分点。稳定食品价格,对于稳定价格总水平,安定人民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价格调控,保障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稳定后四个月价格总水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粮油市场价格
我国粮食连续3年丰收,今年夏粮和早稻继续增产,预计秋粮可以获得好收成。国家粮食库存充裕。把粮食价格稳定在目前的水平,有利于在保证农民增收的基础上稳定价格总水平。
(一)加大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力度。适当增加近两年启动最 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由国家临时存储的小麦和稻谷的拍卖数量, 在不低于最低收购价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拍卖底价,保证小麦和稻谷的市场供应,稳定小麦和稻谷价格。
(二)稳定饲料价格。在广东、上海、四川等玉米主销区,择机投放部分中央储备玉米,按略低于市场价格确定销售底价公开竞价销售。从10月1日起,对进口大豆实行为期 3 个月的暂定关税,税率由目前的3%降为1%,降低大豆进口成本,稳定豆粕价格。
(三)投放部分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在中秋、国庆“两节” 期间,在京津沪与其他沿海的大中城市投放部分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并组织企业增加市场供应量,稳定食用植物油价格。
(四)增加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数量。为保证节目市场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小包装成品粮油的生产数量。地方储备中,要确保有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的小包装成品粮油数量,以应急需。
(五)为降低东北粮食外运成本,对经山海关入关的粮食由按运距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改为按每吨18元收取铁路建设基金。
二、保证猪肉等副食品供应
要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各地要适当增加能够替代猪肉消费、短期见效的家禽和鲜蛋生产,保证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两节”期间,要增加中央和地方储备猪肉投放数量,并按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优先保障学校食堂供应,确保猪肉价格基本稳定。
三、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生活
在今年8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5元的基础上,从10月份起再增加发放3个月每人每月10元的临时补贴。
四、稳定学校食堂饭菜价格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 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各项要求,根据粮、油、肉价格上涨情况增加对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食堂补贴,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抓紧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的精神,确保大中专院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落实到位。
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各地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对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要及时妥善处置。要规范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价格行为,坚决打击合谋涨价、囤积居奇、造谣惑众等价格违法行为。年底前,原则上不准出台新的政府调价项目。
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各项措施实实在在地落到实处,为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假日,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和价格环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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