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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5]56号
  • 【发布日期】2005-11-11
  • 【生效日期】2005-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4〕36号),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工作。本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分阶段完成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安排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1.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下属行政执法机关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分类和目录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规定。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一致。下级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疏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编办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1月30日前梳理执法依据的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将梳理结果报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2.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编办配合)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数据库建设。
3.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执法依据公布制度。应当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在本级政府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公布工作。
4.分解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过程中要注意:一是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重复交叉,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纵向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5.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采取适当方式明确。市和区县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的责任;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种类和内容,如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6.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岗人员,要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和证件管理制度,并要注意与已有的公务员培训、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监察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7.各区县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检查制度。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随机抽查、阶段检查、年度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人事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市和区县政府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政府系统内部公布,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是否遵守法定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执法案卷质量等。制定评议考核方案要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具体标准。评议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日常评议和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对各部门的考核分值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占有适当比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要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人事局、市监察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市和区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消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的责任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市人事局配合)
三、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和区县政府要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的统筹作用,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计划,做好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落实、宣传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06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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