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8]7号
- 【发布日期】2008-03-23
- 【生效日期】200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穗府[2008]7号)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从2008年2月至2009年10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土地调查由广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调查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电话:83372363,传真:83369331)。
二、土地调查期间,本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向调查工作人员出示土地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并指派代表在调查现场协助调查。土地(房产)未依法登记的,主张土地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调查工作机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或房屋所有权来源证明文件并协助调查,同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市以上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房地产权登记。土地(房产)未依法登记且在土地调查中不出席指界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土地调查工作人员在调查现场须佩戴由广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贴有本人照片并注明工作区域及有效期限的《广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证》,测绘人员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调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测绘作业和土地调查工作。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调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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