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0号
- 【发布日期】2008-07-05
- 【生效日期】2008-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8〕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建设工作,有效保护了我省自然文化资源,促进了旅游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扩大了我省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影响。但是,个别地方对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妥善处理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自然文化保护区内随意采矿、采石、砍伐林木以及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有些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自然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自然文化保护区规划,是建设、管理自然文化保护区的依据和前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本着“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科学编制和修订完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依法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要认真分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各类自然文化资源的价值特点,科学确定规划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认真核定保护区的保护级别、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坐标,明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要在实地立桩定界,告知禁止建设的内容,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新批准的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应在1年内编报总体规划,未报批或须修编的,要在2008年年底前上报审批。凡无总体规划的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审批该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二、严格自然文化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认真贯彻保护优先的方针,切实遵守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从严控制自然文化保护区各类建设项目。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需要建设的项目,需要对自然文化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自然文化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保留和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禁从事采矿、挖砂、采石等破坏自然生态、风景名胜和地质遗迹的活动。在自然文化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批准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从事旅游开发;在自然文化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非生产项目也须符合功能规划,不得降低环境质量。禁止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不良影响、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与森林公园保护方向相悖的项目,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宾馆、饭店的建设规模和建设选址。矿山开采、畜禽养殖等建设项目选址要在自然文化保护区边界500米以外,尽量不在保护区边界可视范围内。
所有涉及自然文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文化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先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环保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征求有关自然文化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风景名胜区内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选址,要依法经有审批权的建设部门批准。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要依法经有审批权的林业部门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认真开展自然文化保护区专项治理
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治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的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的生产设施以及在实验区内建设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一律予以清除、拆除或关闭。要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的规定,切实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治理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严重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关停或拆除各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建设项目,严肃纠正各类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要按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与森林公园主体功能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认真整治各种破坏自然生态和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要按照地质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有碍地质遗迹保护和与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设项目。
要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工作。对地质公园核心区以外且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以内区域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分类处理,列出经整改可继续保留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必须实施关闭的矿山企业。对地质公园核心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以内区域设立的探矿权,探矿工作完成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探矿工作虽未完成但对自然文化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否则中止其探矿权。应关闭矿山采矿权到期的不再延续,采矿权未到期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对在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项目和经营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限期进行恢复治理。
全省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专项治理工作务必于2008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省辖市政府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省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省辖市政府要在2008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专项治理情况。
四、强化政府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和管理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放在首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全省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要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责任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职责,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职责分工,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在总体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要搞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联合审批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全省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数字信息平台,录入保护区的重要地理坐标信息,明确各类保护区的具体位置、范围和保护要求,确保总体规划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在政策制定、整体协调、统一管理、资金投入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要抓紧组织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办公制度,尽快部署落实,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自然文化保护区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要研究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把本辖区内的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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