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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44号
  • 【发布日期】2005-11-18
  • 【生效日期】2005-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甘政办发[2005]1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我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坚持重点整治与全面规范相结合,集中治“乱”,突出治“散”,注重治“本”,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工作目标:到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越权行政、擅自配置资源行为得到有效纠正;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全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高效永续利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措施,对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清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限期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坚决取缔和制止各种非法开采活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供应火工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并没收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相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四)严肃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对在企业重组改制中,未依法处置采矿权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凡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一律先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对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擅自配置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隐瞒不报或拒不纠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矿山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锑等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进行专项整治。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黄金、铅锌、铜、铁、钒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七)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执行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已经设置的探矿权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对探矿权人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边探边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提交地质勘查成果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八)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以煤炭和有色金属为重点,对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采取收购、联合、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标准,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要扶持和建造一批资源开发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小矿整合方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九)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积极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制定和完善矿业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流转的全程监管,防止违法操作矿业权和国有资产流失。
(十)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治理与恢复进程。建立矿山环境和采矿沉陷区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标准及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进行安全评估评价、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地勘单位转借、出租或变相出租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资质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矿产资源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水平。强化市州、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作用,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三、实施步骤
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各市州、县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于2005年年底前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尽快组织开展“三查”工作(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以治“乱”为重点,集中治理整顿,全面完成整顿的各项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
(三)全面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6月):以治“散”、治“本”为重点,围绕全省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健全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及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月至12月):逐级搞好整顿和规范工作检查、抽查和总结验收工作。各市州于2007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上报工作总结,年底前完成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安监、煤矿安全监察、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甘肃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州和县区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大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区市要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切实把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上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整治重点,确保工作实效。整顿和规范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见成效。要把解决无证勘查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权审批矿业权、违规配置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狠抓落实。各市州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限期督办、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一些矿业开发集中、秩序较乱、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实施重点整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避免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以宽的现象。要通过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重大典型案件,有效遏制和震慑各类违法行为。
(四)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协调行动,认真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工作。对整顿规范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各级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五)强化检查监督,促进工作落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重大问题随时报告。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简报形式,不定期地通报交流各地区整顿工作情况。省、市州要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及时组织年度或阶段工作验收。各级政府要将本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安排部署、主要任务、整顿措施、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县以上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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