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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236号
  • 【发布日期】2008-10-16
  • 【生效日期】2008-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龙政办〔2008〕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8〕111 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和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强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

(二)加强乡镇政府交通安全领导协调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市、县(市、区)已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强乡镇一级领导机构的建设。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领导,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中学、中心校、派出所、交警中队(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由县(市、区)交警大队派员挂钩)、农机站、经委(代管站、企管站)、公路(交通)工作站、司法所、乡(镇)运输企业、车队等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个行政村聘请1―2名交通安全员,健全“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接受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成员单位汇报工作,分析当月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原因,排查事故隐患,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定人、限时落实整改措施;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事故;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违法情况,主要包括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开车、超载、超速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对违法交通行为人进行劝导教育,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后报当地交警中队(派出所)进行处罚。

综治办职责:负责交通安全委员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阶段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把农村交通安全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协助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开展交通安全监管,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整改。监督乡(镇)车队、运输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中心校职责:负责制订本辖区的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的方案;围绕主题,确定每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及全年的安全教育重点;举办讲座、知识竞赛、观看交通事故案例录像,组织交通安全训练营等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督促中小学生严禁搭乘非客运车辆归家返校;学校每年应对需乘坐车辆的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各村的学生底数及乘坐车辆的线路,向有关部门报送学生乘坐车辆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运载学生的社会车辆,并与车主(驾驶人)、学生家长签定责任状。

派出所职责:根据省公安厅授权的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权限业务开展工作(以省厅下文为准),依法对农村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查处。处理运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职责: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最新的交通安全宣传资料样本;对典型违法行为案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剖析,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地深入乡(镇)道路开展路面巡查,大力整治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针对农村道路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整治“双超”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专项行动。查纠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对参与运送学生的社会车辆及驾驶人加强督促检查和安全教育。

农机站职责:对拖拉机(含变型机、多功能拖拉机)等车辆的日常管理;完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各种台帐;负责对拖拉机等违法载人的查纠,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公路(交通)工作站职责:负责对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维护路产路权的管理。

司法所职责: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调解交通事故善后工作。

乡(镇)车队、运输公司职责:组织汽车类的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建立汽车驾驶人台帐,建立汽车车辆台帐;健全安全学习制度,督查车辆的检验,督促车主参加第三者法定保险,督促驾驶人换证工作。

村安全员职责:负责对本村的摩托车、自用小货车及小轿车车辆台帐的建立(包括有牌、无牌台帐),摩托车驾驶人台帐的建立,协助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督促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参加培训、未持牌的摩托车办理挂牌,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劝阻。

各职能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群策群力、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成合力。

(三)加强村级交通安全自治

村两委要经常性地开展对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村两委首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带头参加驾驶培训,车辆参加挂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把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

二、强化农村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一)加强公路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加快危险路段的整治,对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要分类分级管理,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对新铺的硬化道路的标志、标线要尽快完善,对不清晰的公路标志、标线要进行补缺补漏;对路况差、易堵、塌方的路面要根据情况按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造,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主要由交警部门进行排查,并会同安监、交通、公路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会诊。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整改单位、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二)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村的车辆主要抓好农用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重点抓好二轮摩托车的无牌无证管理,对无牌无证行驶的由村交通安全员上报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然后集体预约由交警下乡办理牌照,挂牌率须达90%,对未挂牌上路的第一次由村交通安全员口头通知,第二次由乡(镇)交通委员会书面通知,第三次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发出通知,对不予办理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交通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经贸、质监、农业(农机)等部门要根据省有关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对不符合我市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流动车管站”,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有关部门要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

(三)加强驾驶员管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村民,第一次由村交通安全员口头通知,第二次由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书面通知,第三次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发出通知,由交警、交通部门协调驾驶员培训机构下乡办理培训手续,对拒不参加培训仍无证驾驶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

(四)加强路面监管。乡镇交通委员会要根据群众出行的不同及人流、物流、车流的高峰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上路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无牌、无证、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载客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对二轮摩托车乘坐不戴安全头盔、超载、滥载、超速等普遍现象的查纠,对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派出所(交警中队)进行处罚。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

(五)改善农村出行交通结构。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措施,切实解决学生归家返校和农民出行难的问题。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鼓励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教育部门要及时牵头总结推广中小学生周末班车制度试点经验,逐步解决学生乘坐车辆问题。要严禁乘坐“五小”车辆和非客运车辆,对常期从事非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根本措施,各级政府要大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村、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树立交通安全警示标语,对广大驾驶员要建立学习制度,以增强遵守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意识;对广大群众要采取广播、电视、电影、录像资料、宣传图片、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使每一位村民懂得行车走路的安全常识;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抵制乘坐非客运车辆归家返校,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经常性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对典型交通违法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并采取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入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做到警钟长鸣。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三、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先进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一)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死亡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逐级逐部门倒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定人、定期进行整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举报的内容要进行检查落实。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信息反馈,每半年应向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报告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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