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 【发布文号】闽价商〔2007〕322号
- 【发布日期】2007-08-10
- 【生效日期】2007-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安市铸造行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安市铸造行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闽价商〔2007〕322号)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福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安市冶炼铸造行业用电价格的请示》(宁价[200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安市铸造行业用电仍暂实行单一制电价,用电价格从0.468元/千瓦时调整为0.488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10千伏),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其中1分钱调价空间用于当地电网建设,另1分钱调价空间预留用于调控各类销售电价。
二、福安市电网应严格执行我局审批的分类用电价格,切实地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严禁将调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三、本批复自2007年8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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