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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
  • 【发布文号】发改办运行[2006]1795号
  • 【发布日期】2006-08-17
  • 【生效日期】2006-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发改办运行[2006]1795号)




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经委(经贸委)、交通厅(委),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三峡船闸进入完建期。为保证船舶航行正常有序和库区经济的发展,在三峡船闸完建期,将对下行煤炭船舶过闸实行通行证管理。为此,特制定《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 通 部 办 公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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