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167 号
- 【发布日期】2008-05-07
- 【生效日期】2008-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鼎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8〕167 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对2003年度第五批次批准的村镇建设用地给予调整位置的请示》(鼎政地〔2007〕2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规划调整,同意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闽政文〔2003〕190号)批准的福鼎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48.453公顷,调整到龙安涵头村、玉岐村和店下镇东岐村、沙埕镇后港村(四至按勘测定界图),同时撤销省政府闽政文〔2003〕190号文。
二、同意将福鼎市境内农用地35.437公顷(其中耕地18.2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征收福鼎市龙安涵头村水田12.8435公顷、旱地1.2852公顷,玉岐村旱地1.9977公顷、林地4.69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3538公顷、未利用土地0.2788公顷,店下镇东岐村旱地0.1348公顷,沙埕镇后港村旱地0.059公顷、林地0.1468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24.7928公顷;使用国有旱地1.9338公顷、其他农用地12.34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262公顷、其他土地0.585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0.080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鼎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福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调整土地的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鼎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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