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文〔2005〕35号
- 【发布日期】2005-07-07
- 【生效日期】2005-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落实党政机关干部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落实党政机关干部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鄂办文〔2005〕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党政机关干部年休假具体问题的通知》(鄂办文〔2000〕45号)精神,为更好地落实党政机关干部年休假制度,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促进干部身心健康,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
二、严格执行休假期限。关于休假假期的安排,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鄂办发〔1991〕26号)执行。即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凡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假期分别为: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休假五天;工龄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休假七天;工龄满十五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三、合理安排干部休假时间。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干部休假时,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分期分批地予以妥善安排。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执行休假制度,并将休假安排及时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值班工作,认真制定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和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本地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四、恢复并落实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其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五、严禁组织公费旅游或变相旅游。凡是利用休假到外地旅游、探亲或休养的,费用一律自理。各单位不得以休假为由向机关干部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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