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
- 【发布日期】2005-12-13
- 【生效日期】2005-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
为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拓宽公司债券投资主体,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一)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应按照上述条件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符合条件的,确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对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安排其交易流通;对本公告发布后发行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债券,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三、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安排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三)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四)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六)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四、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述材料的第(二)、(四)、(五)和(六)项内容。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进行。
发行人应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均可买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切实防范投资公司债券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至少对1只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公司债券承销商要积极开展对公司债券的双边报价,促进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活跃。同业中心应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系统功能,为做市商和公司债券承销商开展双边报价提供技术支持。
八、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制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内部业务操作规程,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九、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切实做好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核准工作,加强对公司债券报价、交易、托管和结算等情况的监测分析,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央结算公司应在安排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情况。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托管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公司债券总体托管、跨市场转托管、结算、非交易过户以及交易流通核准情况等内容)。
十、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本公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十一、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交易流通条件且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公司债券,其转让过户管理办法由中央结算公司制订,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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