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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051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申请设立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项目的函》(旅函[2005]13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的规定,现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核定。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省级旅游部门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为:中级每人每科16元,高级每人每科30元。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国家旅游局向考生收取的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为每人200元。省级旅游部门向考生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旅游局收取的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后,由国家旅游局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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