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49号
- 【发布日期】2006-07-28
- 【生效日期】2006-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豫政 〔2006〕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若干配套政策的意见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现就有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财政支持
1.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2.省、市两级设立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转制单位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3.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关于税收优惠
4.对国家、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转企改制的文化单位,自2006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5.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6.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转企改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8.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0.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1.文化体制改革单位中,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的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4.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兴办或参与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15.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6.对原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处置
1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8.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做一次性处理,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在税前列支。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方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所发生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税前列支。
19.转制单位资产出让时,应比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政策的规定,进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1年内付清,且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产权持有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0.转制为股份制的文化企业,经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除国家投入外)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人员和有较大贡献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该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21.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转制后的新单位使用。
22.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转企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转企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转制后的新单位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转制后新单位的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的资金奖励转制后的新单位。
23.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国有文化设施。缴纳租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减免。
四、关于土地处置
2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省属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等方式。
2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26.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7.用于非经营性项目且用地单位不变,可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价的20%―40%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艺术表演团体和确有困难的文化单位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财政部门返还给转制单位。
28.采用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可实行“2年免除3年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单位可免缴5年。
五、关于授权经营
29.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报同级政府批准授权。授权经营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
六、关于收入分配
30.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七、关于工商登记
31.文化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转制登记时,原专项审批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八、其他
32.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广告、资产交易等各项收费,按省有关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文件执行。转企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转企改制单位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3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需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34.对于转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时研究具体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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