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5〕126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5〕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分级分类规划管理体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省级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其他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备案。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以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省、市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分别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报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跨市、县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市、县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二、做好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各级各类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33号文件精神,搞好衔接协调,做到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编制跨市、县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凡是有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规划业务培训,建立精干的规划编制工作队伍,提高规划的编制质量。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四、搞好规划宣传工作。规划颁布后,各级政府和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好对规划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规划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认真抓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将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作为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并在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时,加以分解落实。有关部门要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以推进。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能作用,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各类规划的贯彻落实。
有关部门在安排投资建设项目时,应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任务,研究落实建设项目。同时,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规划鼓励和支持的领域。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