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6〕9号
- 【发布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是落实“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设计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劳保统筹费等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寄宿制工程”予以免收,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按70%收取。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只收取工本费。今后,针对建设工程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建设工程均应予以免收。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尽量简化手续,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鼓励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捐赠,或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作为对“寄宿制工程”的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五、各地政府要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努力降低学校建设成本,使规费减免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要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及省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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