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71号
- 【发布日期】2005-08-30
- 【生效日期】2005-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反走私综合治理关键在基层,镇村尤其是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在全省反走私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反走私工作方针和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反走私工作责任制,按照 “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坚持不懈”的原则,切实抓好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巩固我省反走私工作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打私办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1998年以来,我省反走私重点地区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以下简称镇村)本着“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高度责任感,积极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反走私责任制落实到基层,沿海、沿边地区要落实到乡镇、村,并责任到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反走私形势的变化,全面落实“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以提高对辖区走私活动的防控能力和创造辖区良好打私环境为中心,以完善和落实镇村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走私责任制为重点,以全面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反走私法制意识为基础,积极探索和建立镇村反走私工作的长效机制,促使镇村反走私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总体目标:总的要求是做到“三确保”、“五没有”。“三确保”即:确保辖区党政机关、执法机关不发生走私、贩私、护私行为;确保辖区不发生群体性暴力抗拒执法和哄抢私货等严重阻碍执法的事件;确保辖区不发生走私贩私活动或走私贩私活动呈相对下降趋势。“五没有”即:没有群众性集资走私现象;没有群体性卸运、藏匿私货的现象;没有固定的私货上岸点及走私专用设施;没有集中的私货销售场所和私货储存点;没有走私专用或“三无”船舶(车辆)聚集点、修造点及集中非法组拼装活动。
二、具体要求
(一)大力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重点地区镇村要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反走私法纪观念,消除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走私无害论的错误认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自觉做到不购买走私物品。要抓住休渔期、企业(车、船)年审换证、专项治理、联合行动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曾经进行过走私及相关违规行为的人员,要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力求通俗易懂,法律、政策界限清楚,并做到家喻户晓。宣传教育的渠道、形式要多样化,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地方要逐步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和警示牌。
(二)加强沿岸重点地段的防范工作。重点地区镇村要协同海关、边防等部门,认真开展对海、河沿岸走私货物上岸地的防范工作。定期对辖区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码头、岸点要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防范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对频繁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地段、部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如发展信息人员、建立固定值勤点、设置监控设施或防范障碍、组织巡逻队伍巡查等,落实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市场和进出口企业的监管。重点地区镇村要协调、督促经贸、工商等主管部门做好净化市场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坚决查禁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对有走私贩私行为和直接、间接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服务的其他违法、违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协调、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落实监管工作。大力支持和配合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加强监管,促进有关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运输工具(人员)管理。重点地区镇村要协调、督促车船主管部门加强对运输工具(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拥有本辖区港籍(含挂靠)船舶以及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检查,建立辖区船舶档案和有走私行为的船舶档案。加强对参与走私的船舶所有人的教育,规范对农(渔)民自用小型船舶的管理。协助、配合查处走私专用船舶、“三无”船舶、违规超马力高速摩托艇及上述船舶聚集点、修造点。加强对货运、客运站场及其运输车辆、车主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进口车辆及参与私货运输的车辆,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
(五)切实改善缉私执法环境。重点地区镇村要积极支持、配合缉私执法活动,防止发生抗法事件;对发生的抗法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创造良好的反走私执法环境。加快镇村经济建设,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逐步增加群众经济收入,提高群众抵制走私的自觉性。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反走私责任制。重点地区镇村要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分管领导,做到工作有位置、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办。重点镇要明确机构(人员)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村要组织人员配合政府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逐级、逐单位签订反走私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反走私工作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反走私日常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反走私工作例会制度。重点地区镇村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至少每季度专门召开或结合其他会议召开一次反走私工作例会,学习国家反走私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指示及其文件精神,交流分析辖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情况和形势,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反走私工作例会要有完整的记录,重要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反走私任务繁重的镇村,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缩短例会周期。
二是建立健全海、河沿岸和其他重点部位定期普查制度。对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海(河)沿岸,容易发生存放、销售、贩运走私商品的场地,容易发生非法拼组装、修造、改装车船活动的场所,各镇村至少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普查,及时清除走私、贩私和非法拼组装(修造)黑点,针对问题,完善监管措施。普查活动要记录建档。
三是建立健全反走私重点区域挂钩联络制度。重点镇村应将辖区反走私重点区域划分成若干片(点),由镇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定点挂钩,对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时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挂钩联络片(点)的有关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紧急事件快速反应制度。各重点镇要与缉私执法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固定有效的联络协作方式,镇村反映的与反走私有关的问题,缉私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抓紧解决。缉私部门进行缉私和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执法活动需要镇村协助配合时,镇村应快速反应,全力配合,尤其是对可能引发阻挠、抗拒缉私执法的情况要及时协助化解,对已发生的有关抗法事件要及时协助严厉查处。
五是建立健全反走私举报制度和重大节日、重要行动值班制度。各镇村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活动。要建立重大节日、重要行动期间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反走私的突发事件。
六是建立健全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打击走私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工作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地级以上市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反走私综合治理考核工作要与政绩考评、单位评先、人员评优、职务升降、文明镇村评比等挂钩。
七是建立健全反走私工作报告制度。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应定期书面报告县(市、区)和地级以上市打私办。各地级以上市打私办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打私办专题报送一次本市镇村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情况,内容包括:当年度列为反走私重点镇(街道)名单,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的主要情况,市或县进行考核的结果。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问题突出镇村的整治情况、抗法事件的发生(查处)情况等应随时报送。
八是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海关、边防、工商、公安、经贸、外经贸、海洋渔业、交通、海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能。驻地有关部门要适时向本地打私办、镇政府通报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如查获走私贩私案件、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及相关地区走私贩私动态等。驻镇单位要尊重当地政府的协调,积极参与、支持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与镇建立有效的反走私联动协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各地打私办职能作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打私办对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调研、指导、服务和监督,及时掌握走私动态,会同当地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研究确定、调整反走私重点镇村名单。及时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了解、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协调理顺镇(街道)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非重点地区镇村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参照本意见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