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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昆明)中心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324号
  • 【发布日期】2006-08-21
  • 【生效日期】200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昆明)中心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昆明)中心的通知

(环函〔2006〕324号)




云南亚太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昆明理工大学:

你们报送的《国家环境保护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悉。根据我局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论证,现批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昆明)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云南亚太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和昆明理工大学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两年。

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成工程技术中心大楼及基础设施;完善冶炼行业低浓度SO2烟气新型氨法治理回收技术,并建成钢铁冶炼脱硫的示范工程;完善火电行业大规模烟气氨法脱硫吸收及亚盐氧化一体化工艺技术;完善有色冶金烟尘有价金属回收工艺技术,建成烟尘回收利用示范装置。

三、工程技术中心要围绕发展目标,抓紧落实资金投入,注重设备配套和中试基地建设,进行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协作,注意培养和引进优秀科技、经营人才,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请你们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在建设期内,每年度末应向我局提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年度报告。建设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 刘舒生

联系电话:(010)66556208

传真:(010)66556206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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