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51号
- 【发布日期】2006-05-17
- 【生效日期】2006-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措的通知
(津政发〔2006〕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强化单位责任意识,挖掘单位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现就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
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区别单位经费性质、结合历史住房实物分配来源、财政补贴与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有资金积累情况,确定各单位自筹和财政补贴资金比例。
(一)历史上政府统一分房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9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二)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且无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6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三)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但有收费或收入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5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四)无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5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五)其他有收费或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4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六)市教育系统由市财政将集中的10%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返还,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2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二、单位自筹住房补贴资金渠道
各单位要对原有住房资金和现有按规定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进行清理,挖掘自身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
(一)有自管产公有住房的单位,要创造条件,积极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后全部用于职工住房补贴。
(二)充分挖掘现有住房资金渠道,包括单位自管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以及住房基金利息收入。
(三)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可将经营性收入以及现存和未来3年的一般经费结余(正在执行的专项经费等除外),作为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对住房补贴自筹资金渠道逐项进行清理,并将自有资金积累情况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各单位要从全市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大局出发,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克服困难,按照核定的单位自筹住房补贴资金比例,足额落实自筹资金部分。要将财政补贴资金与自筹资金合理匹配使用,统筹安排,确保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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