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景函[2005]152号
- 【发布日期】2005-11-14
- 【生效日期】2005-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与考评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与考评工作的通知
(建城景函[2005]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认真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和考评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果,扎实推进边整边改。根据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5]6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报告格式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在组织完成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现场考核工作后,汇总提出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并汇总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一)情况报告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2、按照建办城[2005]69号文的要求,提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验收评分表;
3、根据检查和考评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分别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4、提出拟表彰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奖推荐名单和意见;
5、对考评不合格的风景名胜区,要针对其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打印填报并加盖公章。报告书内容要全面,数据要准确,没有缺项。附加的照片要画面清晰、内容完整。
二、严格把握考评要求
综合整治考评既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求真务实的态度,也要严格把握考评要求,统一考评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
3、尚未按要求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4、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5、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或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二)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违章建设情况突出,至今尚未开展清理的;
5、新出现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奖的评选
根据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考评结果,拟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对管理体制改革、核心景区划定、违章建设拆除、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风景名胜区,授予综合整治专项成果奖。各地推荐工作按照建办城[2005]69号文的要求进行。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得参加专项奖的评选工作。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筑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三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四、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综合整治后进单位的整改工作,明确整改方向,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治工作行动迟缓,存在问题较多,特别是验收不合格的风景名胜区,一定要下大决心,逐一进行排查,找准问题,落实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警告、通报等处理意见。对风景名胜区存在突出问题而没有上报的,一旦发现,将对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将今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报告,以及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于12月10日前一并报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马 莉 010-58934579(传真)
附件: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格式
建设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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