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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491号
  • 【发布日期】2007-12-20
  • 【生效日期】2007-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命名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环函〔2007〕491号)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你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验收委员会对依托你校(院)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委员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认为重点实验室分别以水污染的健康危害及其防治和公害病判定及相关技术研究为重点展开了一系列深入的研究,制定了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办法,为制定环境健康管理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达到了验收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并予以正式命名(见附件)。

请你校(院)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验收委员会所提建议,继续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使之成为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领域基础研究、优秀人才培养、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进一步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名 称
实验室主任
依 托 单 位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武汉)
周宜开
华中科技大学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太原)
谢满廷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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