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 【发布文号】环科函〔2006〕69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申报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项目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申报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项目的通知
(环科函〔2006〕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步伐,我局已安排了一批环境监测标准的研究项目,为制定标准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发〔2006〕20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司决定组织承担相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研究项目的单位,申报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规划》需要制修订的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项目中,已由我司安排纳入科技平台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科研计划进行研究的各项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项目。有关标准项目名称、相关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等信息见附件一。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可查询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环境保护标准网页相关内容(现行和正在制修订的标准名录),网址:www.sepa.gov.cn/tech/hjbz/。
二、承担标准主编工作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主编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
(四)已经承担并圆满完成相关科研项目,并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优先。
三、申报标准项目的方式:
由实际承担相关科研项目的单位自愿申报,我司依据《管理办法》,根据申报单位的能力、业绩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要求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标准科研项目单位未申报或申报单位不符合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条件的标准项目,将另行确定承担单位。
四、申报标准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并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具备制订标准的条件,可在计划下达后一至二年内按《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168-2004)要求完成标准制订工作。
五、申报方式:
拟承担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和《申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于2006年10月15日前返回我司,同时报送电子文件,邮箱:biao.zhun@sepa.gov.cn。
六、其他要求:
下达科研计划项目时,项目名称包含多种技术方案的,应以实际采用的方案作为申报内容,并在《申报表》“拟承担项目名称”中予以说明,填报的项目内容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否则申报无效。
七、联系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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