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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64号
  • 【发布日期】2006-09-15
  • 【生效日期】2006-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劳动力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劳动力调查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把握劳动力调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从今年11月份开始,今后每年3、5、8、11月分别开展一次劳动力调查。调查采用抽样方式,在全省所有县(市、区)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收入、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三、落实调查经费和调查人员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满足地方政府经济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要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建立一支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调查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高质量完成劳动力调查工作。

四、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公安、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和调查数据准确、可靠,逐步健全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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