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7〕15号
  • 【发布日期】2007-04-22
  • 【生效日期】2007-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鄂办发〔2007〕1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使我省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的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一)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应少于1%,大型企业不应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由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经委分别组织落实)。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分别组织落实)。

(二)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主体。调整完善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加大企业参与科技计划的力度,在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机制(由省科技厅组织落实)。大型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设置精干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平台,建立产学研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研发和推广共性技术;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公共科技成果要向企业开放,吸引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分别组织落实)。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活动,大力开展“金桥工程”、“厂会协作”活动,广泛开展多层次的技术培训(由省总工会、省科协组织落实)。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自主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负责人给予奖励(由省国资委组织落实)。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分别组织落实)。

(三)实施“五个一百”工程。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经委、省知识产权局配合组织落实)。“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1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家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家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示范企业、100家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转化100项重大科技成果,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增强支柱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湖北提供支撑(由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四)充分发挥高校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通过共建、加大专项投入和表彰奖励等措施,建立鼓励在鄂高校服务湖北的导向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继续深化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共建与合作,推进省属高校与市(州)人民政府的共建与合作办学。实施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培养,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建设知名高水平大学。高校要面向国家战略目标,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优势领域和优势学科方面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获取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的优势,力争攻克一批重大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方针,鼓励高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高校科技企业改制,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支持办好大学科技园(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分别组织落实)。

(五)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步伐,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发挥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中的骨干作用。启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公益类科研机构在机构重组、人员分流、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的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由省科技厅牵头,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配合组织落实)。进一步落实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省地税局组织落实)。完善转制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国资委组织落实)。

(六)充分发挥国防科技资源优势。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统筹军民科技计划和军民两用科技发展,加强对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和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支持和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与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鼓励在鄂军事院校、军工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在完成军品研究生产任务的同时,发挥技术、人才、设备优势,大力开发民品,重点发展民用船舶、民用核电、机电一体化等具有军工特色的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许可、认证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省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军品科研和生产任务,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在省内采购相关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落实)。

(七)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建设面向国内外科学技术前沿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性需求,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基地(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分别组织落实)。“十一五”期间,积极推进知识创新、技术转移、科技创业、科技基础条件等平台建设。2006年重点建成科技图书文献、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开发测试、光电子产品开发测试四大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展虚拟网络科研环境等平台建设的前期规划,适时启动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平台建设(由省科技厅牵头,省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落实)。

(八)实施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经济综合部门做好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省财政部门确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分别组织落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对我省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认定标准和目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项目,应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其中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比例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组织落实)。

(九)支持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政府核准或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要制订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才能实施。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的要求,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省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尽可能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制订和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的政策,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二、关于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十)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按照“创新驱动、重点跨越、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要求,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与设备、环保节能与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为主攻方向,以延伸产业链、构建产业群为主线,以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企业、基地为主要环节,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集中力量突破和掌握一批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引导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先导产业、一批集聚效应突出的产业基地、一批具有龙头骨干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扩大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活动的国际参与度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向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不断延伸,竞争力明显提升。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形成2-3个产值过千亿元、10个左右产值过百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配合组织落实)。

(十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深入推进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主要标志的高新区“二次创业”,提升高新区产业层次,营造优越的创新创业环境、发展环境和服务环境。促进高新区逐步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项目分散向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转变,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示范引领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优势企业来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着力打造“武汉・中国光谷”品牌,努力将东湖高新区建成世界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新区。积极探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形成以环武汉高新技术产业圈为主体、襄樊―十堰―随州和宜昌―荆州―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带为两翼的“一主两翼”格局(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配合组织落实)。加大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高新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落实)。高新区所在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高新区充分授权,做到办事基本不出园区。

(十二)用高新技术提升支柱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围绕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加强关键技术攻关,促进汽车、钢铁、石化、装备制造、食品、纺织等行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工艺和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解决企业生产与研发中重大技术问题的项目,政府各类相关计划和省风险投资及贷款担保资金要优先支持。以制造业信息化为突破口,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分别组织落实)。

(十三)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着力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民营科技企业。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由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入规模,各市、州、县也要相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所要求的匹配资金,由企业所在市、州、县为主安排落实,对一些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州、县,从省返还的税收增量分成中解决(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税务部门对新办的科技型中小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组织落实)。

(十四)实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再发展,其中:省级分享的收入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市、州、县分享的收入分别由市、州、县安排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执行(由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组织落实)。

三、关于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五)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加强对政府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的跟踪管理,对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给予优先支持。受政府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下达部门可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转让。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委分别组织落实)。

(十六)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工作。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鄂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经约定继续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由省人事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组织落实)。对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省政府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境外取得长期居留权的海外留学生在鄂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减除规定费用后,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由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组织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发挥我省的区位和基础优势,采用财政支持等方式,建设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进一步完善东湖技术交易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全省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的作用,促进技术市场与产权市场、金融市场的衔接。利用省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供给方与需求方信息的有效互动。推进技术市场信息化建设,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监管,规范技术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技术交易环境(由省国资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落实)。

(十八)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重点,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拓展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建立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知识产权局配合组织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组织落实)。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组织落实)。

(十九)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力度。大力实施“星火富民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大科技扶贫工作力度。抓好县域技术创新示范工作,强化县(市)科技公共服务能力(由省科技厅组织落实)。安排与国家配套的专项资金,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培育壮大县域特色支柱产业,创造县域经济增长点。逐步增加并使用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增加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投入(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落实)。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推动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扶贫办组织落实)。整合我省农业科技资源,积极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农科院组织落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科学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由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二十)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落实)。强化知识产权导向作用,把授权发明专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分别组织落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列为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由省人事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组织落实)。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落实)。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组织落实)。省财政对省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要在现有基数上逐年增加投入,确保我省专利申请量走在中西部地区前列(由省财政厅组织落实)。对列入国家和省编制的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研制,省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组织落实)。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研究机构、社团、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技术标准,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由省质监局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落实)。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信息通报和预警机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质监局组织落实)。各市、州要加强和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关于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二十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由省财政厅组织落实)。省政府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1亿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后逐年增加,重点支持技术基础好、市场前景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落实)。市、州、县科学技术经费(科技三项费)比例分别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1?3%、1?1%。到2010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由省财政厅组织落实)。

(二十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明确科技计划支持方向,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重视支持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公共科技平台建设以及科普、公益类研究和国际科技合作,形成更加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投入结构。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强化科技预算执行监督和科技经费使用监督,确保科技经费预算列足、拨付给足、科技部门用好、财政部门监管到位。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追踪问效机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二十三)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尽快拟订湖北省创业投资促进与管理的地方法规,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和股份转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组织落实)。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改委组织落实)。设立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组织落实)。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或发行公司债券,支持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逐步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对拟公开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辅导期费用补助(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分别组织落实)。

(二十四)完善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所需贷款,给予重点支持(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组织落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与省政府签订的贷款协议,建立一定规模的省科技投融资平台,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组织落实)。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落实)。改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开辟“绿色通道”(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组织落实)。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品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由湖北保监局组织落实)。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扩权县(市)先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省国资委组织落实)。
五、关于大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二十五)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与使用。按照《湖北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着力培养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深入实施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培养上百名国内一流专家、上千名学科带头人和上万名学科骨干。依托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积聚一批“两院”院士和重点学科带头人,抓紧培养一批青年拔尖人才。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审以及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别组织落实)。

(二十六)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改革企业分配制度,在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中对技术骨干、管理骨干实施期权激励等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组织落实)。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由省人事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组织落实)。鼓励企业为高校和职业学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国资委、省经委组织落实)。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建设,吸引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组织落实)。企业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事厅组织落实)。企业引进拔尖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由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组织落实)。对引进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技术带头人,同级财政可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二十七)积极引进海外优秀科技人才。围绕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积极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工作或为鄂服务(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外办组织落实)。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由省人事厅、省编办组织落实)。外籍杰出科技人才申请来鄂工作许可、在鄂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外办组织落实)。

(二十八)建立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落实)。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为优秀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落实)。建立符合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落实)。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打破论资排辈现象,促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由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二十九)大力发展教育和科普事业。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普九”成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由省教育厅组织落实)。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组织落实)。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由省科协组织落实)。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落实科普经费和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配合组织落实)。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科普场馆,提高科普场馆使用效率。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普场馆,对中小学生参观要给予优惠(由省科协组织落实)。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科普基金或捐赠财物,资助科普事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组织落实)。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全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将建设创新型湖北的有关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制订实施细则,落实具体政策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支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任务的进展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