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0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推进,本市许多重要部位、公共场所、主要道路和一些重要基础设施都安装了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其分布已达到一定规模,在提高城市公共事业和社会治安动态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仍存在覆盖面小、标准制式不统一、联网率低、运行维护水平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首都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需要。
为全面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必须以筹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规范整合现有图像信息资源,加大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力度,在全市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整合资源,改建并举,积极推进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网格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增强城市减灾、防灾、救灾能力,实现精确、高效的城市管理,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环境,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类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整合和规范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分三级进行管理,一是建设市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二是由各区县建立的区县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各重点要害单位、专业系统(如地铁、公交等重点专业系统)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三是各社会单位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面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织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按照“谁管辖,谁建设,谁出资,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单位内部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规范工作。
市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发挥督促协调作用,督促各相关单位抓紧按照工作要求和进度,科学、有序、高质量地按期完成相关工作。
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要依据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和标准,做好本单位内部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规范工作。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从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广泛覆盖,确保充分发挥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同时,依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4号)和《北京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5〕9号),做好与城市图像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建设的衔接工作。新建的重要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为补充固定点位覆盖范围不足问题,10个远郊区县政府都要购置1辆具备实时图像移动传输和无线通信功能的移动通信工作车,以确保应急工作要求。
3.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制定全市统一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系统建设和管理运行标准以及信息采集规范标准,逐步实现市与区县两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与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之间的联通。各区县应急指挥系统的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到区县图像信息管理平台,市应急办负责将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到市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服从全市应急指挥的统一调度和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市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可与市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各部门、各单位按权限使用相关图像信息资源。
4.改建并举,注重节约。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现有图像信息资源的整合,对已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和场所,要本着务实、高效的精神,按照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和标准,改扩建现有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和场所,要新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要树立节约建设意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区域选择满足需求的适宜设备。同时,要注重图像识别等高新技术的应用,增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能力。
(三)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努力构建一个覆盖面广、技术兼容、信息整合、高效实用的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各自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和调研工作,并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有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建设工作;2006年年底前,要按照统一建设标准完成地铁等全市重点部位、重点公共场所、市(区)管道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等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实现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图像信息服务的功能,在城市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辅助决策作用。
二、建设实施范围本市建设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范围为:
(一)重要部位。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和驻地;全市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设施、建筑物,以及上述场馆、相关设施的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大型农贸市场、食品农产品生产基地;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处和涉枪单位;全市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库);其他全市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城市管理重点部位。
(二)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出入口,通道,观众席,检票口,人员密集等区域;金融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辆;各类民政部门管辖的重点场所;重要施工现场及市政设施;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写字楼、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集市、农贸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地点和区域。
(三)交通道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市级、区县级重点路段和主要路口。
(四)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油库、加油站、广播电视等关系“城市生命线”的国计民生设施,机场、火车站、地铁、城铁、公共电汽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其他交通枢纽的出入口和检票口,地铁车辆、公交车辆,城市河湖、重要水务工程设施。(五)其他需要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三、工作分工
(一)建立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委常委马振川、副市长吉林负总责,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参加,负责协调、规划、督导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区县应急指挥系统的图像信息管理平台主管部门牵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的牵头和监督单位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同志负责抓好相关工作。
(二)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制订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布点的详细规划,确定建设范围。市、区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城市管理、应急指挥和各业务部门工作需求,提出本地区图像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摄像头布点规划。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需求提出摄像头布点要求。
(三)由市应急办负责督促市有关部门按整体进度完成现有图像信息采集资源整合工作。
要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托市、区县应急指挥系统现有图像信息管理平台,尽快完成现有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完善实时录像及存储功能。按行业部署建设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应达到各区县可以调用的要求。各级各类部门、单位建设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具备全部图像本地实时录像功能,有业务需求的单位可采用图像识别、比对功能,录像资料均要保存一定时间备查;重要部位、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录像存储时间应保持30天,交通道路、公交枢纽设施及公交、地铁运营车辆的监控录像应保持7天以上;以上均可采用减帧技术实现。不能联网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也必须具备全部图像本地实时录像功能,遇有重大情况时政府机关可无条件调取使用。实现全市范围内无障碍实时调用所有图像资源。
(四)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办、市公安局负责,在本市应急指挥部门目前使用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制订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五)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可由社会化专业公司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定期考核,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社会化专业公司的技术水平、运营能力、人员素质进行考核、认证,同时依法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包括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按照布点详细规划,由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部位、重点公共场所、市级道路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社会面及社区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整合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道路交通、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等其他社会区域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使用和管理。
(七)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联网整合工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督促行业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督促市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市级重点路段、主要路口,以及轨道交通、公交枢纽、公交站点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地铁车厢及主要线路的公交车、公交站牌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管理、维护。
市市政管委负责督促组织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油库、加油站等关系“城市生命线”的国计民生设施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首都机场、火车站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城市河湖、重要水务工程设施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负责督促在全市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设施、建筑物,以及上述场馆、相关设施的周边地区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教委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督促社区、重要施工现场、写字楼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大型农贸市场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农委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督促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处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宾馆、饭店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督促文化娱乐场所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督促重点文物单位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督促公园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商场、超市、餐馆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院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广播电视等重要设施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重点国有企业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督促金融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辆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等其他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有关单位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制订相关法规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为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并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组织开展工作。
(二)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推进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规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协作,稳步推进。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全市工作进度积极做好工作。负有牵头责任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将城市管理工作引向深入,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加强管理,保障经费。要按照“谁管辖,谁建设,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经费。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列入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研究开发费用列入科技投入预算;市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业务工作需求,提出建设规划,落实建设经费,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需要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出资,按统一标准建设。
(五)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改造工作,严肃纪律,坚决杜绝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滋生。对借机进行乱摊派、乱收费的,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