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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25号
  • 【发布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06-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完善、改革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补助政策

从2006年开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两免一补”分步实施,2006年春季学期,有农业的区(不含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区)及各县实行“两免一补”;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实行“两免一补”。

二、组织工作

(一)天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两免一补”组织工作。

(二)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有关学生和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此项政策带来的实惠。认真查处学校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三、实施办法

(一)享受“两免一补”的本市学生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引进外地人才及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应持有我市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资格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其资格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资格评定:

1.每学年开学初,由贫困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及《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

2.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报区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3.由区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由区县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四)建立市、区县两级跟踪问效机制,定期了解贫困学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

四、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费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制定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核定。

(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汉沽、宝坻、蓟县、宁河和静海五个区县,由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70%,对武清区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50%,对塘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六个区,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30%。

市财政对市内六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比例另文规定。

(三)市财政承担免学杂费补助指标额度,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四)市和区县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不得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经费拨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五)免费提供贫困家庭学生的教科书,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市教委、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六)对贫困家庭寄宿生给予的生活费补助,由区县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并负担有关费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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