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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综合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40号
  • 【发布日期】2006-04-21
  • 【生效日期】2006-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综合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综合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040号)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综合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综合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土地、规划、建设、市容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针对目前我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2006〕9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成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有效地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整治,综合治理,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保障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质枫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维基、市建委主任李全喜、市市容委主任王敬威、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组成,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张顺民担任。办公室负责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整治活动的协调工作,掌握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进展情况,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抽查、核实,发布整治工作信息,对全市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三、区域范围

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全市综合整治时间为6个月,从2006年4月20日开始,10月20日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4月2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市政府签订违法行为整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辖区详细的综合整治方案,召开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并于4月25日前将各区综合整治方案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7月2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全面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同时边调查边整改,保证不再出现新的违法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各区综合整治工作初步成果,于7月20日前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复核认定阶段(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0日)。由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综合整治工作初步成果逐项进行复核认定,提出复核意见,并于8月20日前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全面整改阶段(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9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意见要求,重新落实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综合整治,对顶风作案、拒不按复核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整治结果于9月30日前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20日)。由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数据,撰写全市综合整治工作报告,并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对本辖区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停止对违法项目提供的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施工、设计的单位进行清理,降低违法施工、设计单位资质,撤出正在违法施工队伍。

(三)市市容委依据《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本部门职责权限,负责对市内六区范围内既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各区政府提出的有关违法占地行为的初步整治成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复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五)市规划局对各区政府提出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初步整治成果,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复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六)市公安局负责对已经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居住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暂住证件,并对违法项目施工材料运输车辆停发通行证。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经营违法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吊销营业执照。

(八)请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整治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公开曝光,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

(九)市信访办负责牵头信访部门,处理综合整治的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制定详细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要按实施步骤要求,认真开展综合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对本辖区负全责,要做到综合整治工作不遗不漏,项目情况翔实准确,整治意见要有法律依据,具备可操作性。

(二)严格标准,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对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定性要准,定量要实,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格责任追究,不讲情面,确保综合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三)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参与综合整治工作的各单位、各部门,要本着分工不分家、互相支持配合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和协调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做到上下联动、目标一致,推动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认真总结,注重长效。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进行总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我市城市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促进我市行政执法监察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 津 市 规 划 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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