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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05-08
  • 【生效日期】2007-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7〕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做大做强我省资源型产业和建设新型原材料基地的目标, 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科学设置和调整矿业权,优化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结构,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业企业合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和矿山企业同步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状况得以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冶金、化工、建材等省内支柱产业和能源等关键产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矿产资源及其相关产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到2008年底,全省矿山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减少20%左右。

二、切实抓好矿产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工作

(四)加大治理整顿力度,以整顿促整合。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继续进行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专项整治,彻底解决遗留问题,消除整顿工作“死角”,形成有利于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的社会环境。凡是属于非法的采矿点,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违法者责任;凡是位于规划禁采区的矿山,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以及其他被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做到不留房屋、不留设施、不留人员、闭毁井筒;凡是尚未完全符合准入条件的保留矿山,必须责令矿山限期停产整改,并严格检查验收。

(五)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重点。重点整合矿种是磷、煤、地热、铁、铜、金、锰、钒、盐、石膏、优质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类等我省重要矿种和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重点整合矿区包括: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国有大矿周边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整合重点对象包括: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六)依法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在小矿密集区,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通过产权入股的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鼓励矿山企业与后续加工企业采取控股、参股或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产业整合,形成采选加工联合体。支持有实力的投资者,通过收购、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整合现有矿业企业及其合法开采的矿产资源,筹组大型企业集团。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县为基本单元,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系统工程来抓。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监察、财政、劳动保障、环保、工商、安监、煤矿监察、电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

(八)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要矿种整合实施方案。各市、州、县要依据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重要矿种、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市(州)应着重编制重要矿种以及跨县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县(市、区)应着重编制重点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矿山关闭和矿山总数控制指标,要通过整合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矿种和矿区。市、州、县编制的各类整合实施方案,以市(州)为单位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要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九)严格执行政策。各地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整合方案,并逐级上报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并纳入整合范围。资源开发整合涉及的采矿许可证等证照的换发与审批登记手续,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申报办理。

(十)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地要立即全面启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2007年底前,全省要完成磷、煤、地热等3个以上矿种及其相关矿区的整合任务,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分别完成3个以上矿种和50%以上待整合矿区的整合任务。2008年,基本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防止“假整合”现象发生。整合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先行组织自查,自查验收合格的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补课”。

(十一)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对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十二)规范资源管理。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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