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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7]15号
  • 【发布日期】2007-01-29
  • 【生效日期】2007-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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