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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5〕100号
  • 【发布日期】2005-12-21
  • 【生效日期】2005-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5〕1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现就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核准范围的调整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自治区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行政区域项目以及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还要建立专家评议制度。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保证评估质量。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投资资金要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五)改进建设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的项目,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要试行特许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选择业主。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特许经营等管理办法。
三、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调控工作,搞好总量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投资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做好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牧业、水利、工业、交通、城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强化规划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进行机制和管理创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充分运用投资统计成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四、加强投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经营,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略)
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略)
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略)
4.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略)
5.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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