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9-30
  • 【生效日期】2006-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哈政发[200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根据我市热费收缴的实际情况,现就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热收费标准仍按哈政办发[200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调整为自本年度供热期(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执行。

三、对部分已经补缴2005年―2006年度热费的用户,可冲抵2006年―2007年热费或者退还给用户。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