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47号
- 【发布日期】2009-06-05
- 【生效日期】2009-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甬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以下简称“两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两免”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做好“两免”工作,提高群众自觉参加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积极性,把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做在怀孕之前,并对高危人群及早采取干预措施,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两免”政策,做好预防出生缺陷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性、必要性。我市实施“两免”工作起步早,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两免”政策配套措施,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两免”工作。
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1.依法服务,科学规范。出生缺陷干预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原则,科学规范检查项目和检查程序,切实保证检查质量,促进“两免”工作依法有效地推进。
2.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实施“两免”是由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和动员新婚男女自愿参加婚孕前医学检查,引导和动员待孕妇女在怀孕前自愿参加孕前优生检测。
3.部门协作,合力推进。实施 “两免”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两免”措施的顺利实施。
4.强化宣传,全民动员。出生缺陷干预需要全民参与。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村、社区和家庭,以提高新婚和待孕夫妇自我防范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和优生科学知识基本得到普及,新婚和待孕夫妇自我防范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出生缺陷预防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主要目标:
1.全面提高育龄群众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水平,已婚育龄夫妇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2.不断提高新婚、待孕夫妇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意识与防范能力,新婚和待孕夫妇优生咨询指导率达到90%以上。
3.力争婚孕前医学检查率和孕前优生检测率均达到70%以上。
4.对出生缺陷高危人群及时干预,病残儿夫妇再生育二孩的优生指导和服务率达到98%以上。
5.建立健全预防出生缺陷的服务网络和体系,出生缺陷预防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1.进一步做好“两免”工作。通过积极倡导,广泛宣传,优惠政策,便民措施,优质服务,组织、引导和动员群众自愿接受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逐步提高检查率。对在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中发现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及时提出预防、复查、治疗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的医学建议,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处置,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2.重点加强对新婚、待孕夫妇的生殖健康教育和优生咨询指导。以预防出生缺陷发生为重点,进行遗传与优生、环境与优生、新婚避孕、孕期保健等健康教育和优生咨询,指导已婚夫妇选择适当的怀孕时机、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感染、谨慎用药、均衡营养、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等,尽可能避免致畸因素的干扰,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3.积极做好高危人群的重点指导和服务。对在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中发现生育可能有异常情况的、35岁以上高龄初产妇、曾发生不明原因自然流产或死胎死产的夫妇、夫妇双方有家族遗传史、较长时期接触高危环境或有不当用药史的夫妇、出生过先天畸形儿的夫妇等高危人群,作为重点指导和服务对象,加强孕前、孕期的全程指导和监测,加强遗传优生咨询指导和围产期保健,积极推广现有的适宜干预技术,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和病残儿的出生。
同时,根据需要,对准备生育的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免费提供营养素―叶酸(叶酸片或斯利安叶酸片),预防神经管畸形等出生缺陷的发生。
三、“两免”对象和检查项目
(一)“两免”对象: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免”政策:
1.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对象:凡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在登记前、登记时或孕前凭“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卡(单)”享受一次免费婚孕前基本项目医学检查。
2.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对象: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待孕妇女,以及各县(市)区规定的免费优生检测对象,凭“免费优生检测卡(单)”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二)检查项目设置:以省、市确定的基本检查项目为基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需要,适当增加“两免”检查项目和经费结算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两免”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 “两免”实施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卫生、民政、财政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保证“两免”工作落到实处。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孕前优生检测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引导和动员待孕妇女自愿参加优生检测。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已经由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的地方,可由该机构继续承担检测任务。
卫生部门负责婚孕前医学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任务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婚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两免”专项经费的保障、使用管理与监督。各级宣传、教育、科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计生协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实施“两免”的宣传发动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做好实施“两免”的宣传倡导和组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实施“两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两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制订出台推进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各项优惠补助政策,积极探索融婚姻登记、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模式。
(二)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实施“两免”及出生缺陷干预的需要,健全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为依托的预防出生缺陷网络体系。按照省“两免”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规范,加强实验室建设,开展质量控制评价活动。加强对计生、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两免”的检查质量。各县(市)区财政要将实施“两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实际检查人数拨付。各县(市)区财政、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制定“两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两免”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市财政、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全市实施“两免”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把“两免”工作列入政府对各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内容,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市人口计生部门应结合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两免”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等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评估。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两免”工作实施到位。
(四)建立“两免”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承担“两免”任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两免”工作报表制度,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两免”专项工作报表的要求,及时填报各项数据,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交换制度,通报婚姻登记、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等有关数据和情况。
附件:1.婚孕前医学检查项目及结算指导价
2.孕前优生检测项目及结算指导价
二○○九年六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