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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1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1号
  • 【发布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5-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1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1号

国家储备糖竞卖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82号公告,决定对部分国家储备糖(以下简称国储糖)以竞卖形式投放市场。现将竞卖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卖的组织管理
(一)竞卖管理工作由商务部负责。
(二)竞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竞卖通过华商中心电子网络系统公开进行。

二、竞卖的数量、品种、时间和地点
(一)竞卖总量为18.4万吨,品种为符合国标壹级以上(含壹级)的白砂糖。分两次竞卖,每次9.2万吨,具体时间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16日的9时-17时。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竞卖,另行通知。
(二)竞卖地点为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

三、竞卖底价
本次国家储备糖竞卖底价为3800元/吨。

四、竞卖交易方式
(一)竞卖交易按国储糖竞卖交易规则执行。成品糖竞卖数量为每份300吨,各库点剩余数量不足600吨的,视同一份竞卖。
(二)竞卖交易会员须确认身份。具有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资格的会员,如参加本期竞卖,请于2006年1月4日12时前报名,经华商中心确认会员身份后,方可参加竞买,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竞卖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履约保证金专户”帐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购食糖数量按300元/吨存入。
(四)按规定付清货款。竞买成交方按规定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汇到华商中心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国储糖竞卖结算专户”。
(五)竞卖交易会员请于2006年1月4日的9时至16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五、竞卖成交后的提货
(一)竞买方凭有效的《国家储备糖提货单》到提货单上指定的加工企业仓库提货。各加工企业要认真核定有关单据,确保发货无差错。
(二)提货按照竞卖成交的分份编码的最后3位数值,从小到大依序排队,具体提货日期将在竞卖挂单表中明确。在规定提货日期两日内未提货的,原排队次序作废,在队尾重新排队。因不可抗力暂停提货的,提货时间顺延,2006年1月29日-2月3日(年三十到年初五)不提货。有能力提前交货的,加工企业应及时通知竞买方提货。
(三)提货时,出库、装车的费用不得高于10元/吨,由竞买方承担。竞买方也可与加工企业协商,委托加工企业发运,费用由竞买方承担。
(四)竞买方未按规定时间提货的,须向加工企业仓库交纳保管费用。每天每吨的保管费用标准为:在首次依序排队提货日的第3日起为0.30元,第10日起为0.45元,第20日起为0.60元。其中,因不可抗力暂停提货的天数和春节6天不计保管费用。

其他有关信息请在网址scyxs.mofcom.gov.cn 查询。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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