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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水务局
  • 【发布文号】哈水发[2005]129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哈水发[2005]129号)




市区各排污口设置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和《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79号),全面加强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将对全市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建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目的

通过入河排污口登记,为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提供技术支撑;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79号)等法律法规。

三、登记范围

松花江哈尔滨段沿岸所有排污口;哈尔滨市区内向呼兰河、马家沟、何家沟、阿什河、运粮河排放污水所设立的排污口(排入城区市政公共排水管网或自建排水管网的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登记要求

此项工作在哈尔滨市水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各区水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排污口设置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区水务部门做好此次登记工作,请各排污口设置单位务必于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之前到所在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南岗区到内河管理所)进行登记。在此次排污口普查登记后,凡没有登记入册的排污口,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对于拒不登记、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市水务局联系人:丁纯; 联系电话:84897010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水务局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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