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07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卢氏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卢氏黑木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卢氏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卢氏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卢政[2004]3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南省卢氏县狮子坪乡、沙河乡、双槐树乡、文峪乡、瓦窑沟乡、汤河乡、横涧乡、潘河乡、徐家湾乡、磨沟口乡、木桐乡、官坡镇、范里镇、五里川镇、朱阳关镇、杜关镇、官道口镇、东明镇、城关镇等1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栽培管理。
1. 生产季节:点菌时间春季为3月,秋季为9月。
2. 场地选择:选择通风、向阳、水源充足,场地平整,百米内无污染的地方。
3. 菌种选择:当地选育的黑5号、向阳1号、向阳2号木耳种,按NY528-2002《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生产1、2、3级种。
4. 栽培材料:段木材料为桦树、栎树和阔叶树种,以10年生,胸径10cm为佳。代用原料应为上述树种的木屑,其中木屑占60%,玉米芯秸秆等占20%,其它辅料占20%。按NY5099-2002《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备料生产。
5. 装袋与灭菌:用低压高密度聚乙烯塑料袋装料,规格为15cm×30cm×0.04cm的折角袋,料高为袋长的3/5,装湿料0.7kg,套上颈圈(内径4cm 、高3cm)其上包一层牛皮纸。采用常压灭菌,当灭菌灶内温度达到100℃后,千袋以下需保持6至8小时,千袋以上需保持10-12小时。
6. 点菌:
段木点菌:直径10cm的耳杆,打孔4行,孔深1.5cm,孔距10cm,行距6-8cm。4瓶(750ml)菌种,点10根耳杆。点菌后用树皮盖封好。
袋装点菌:点菌应在无菌的环境中进行,每袋打孔2个,孔深2.5cm。每瓶(750ml)菌种接40袋,接种后用3.5cm×3.5cm的胶纸封口。
7. 袋载黑木耳的管理:
(1)培菌:
料袋点菌后移入培菌室内,点菌后10天内,室(棚)温度保持在25℃~27℃之间,以后应为22℃至24℃之间,空气相对温度为55%~60%,避光,每天通风2次,每次半小时,养菌50天,后10天袋温不超过20℃。
(2)划口与吊袋:
当春季日平均气温回升到8℃以上,秋季日平均气温降至18℃以下时,将发满菌的菌袋去掉径圈,立即用绳扎紧袋口,运到出耳场,用消过毒的刀片在菌袋上划“V”形口,夹角为45度,边长1.5-2cm,深度0.2至0.3cm,每排4~5个口,上下口位置错开,每袋共开口20个。
(3)出耳管理:
棚内温度应保持在22℃至24℃,空气相对湿度应为80%~90%,扩散光,持续5至7天可形成黑褐色黄豆大小的原基,保持湿度,喷后通气,空气相对湿度降为83%~90%,昼夜温度差在10℃以上,即15-25℃,7至10天后分化出耳片,早晚喷水,中午停喷,使耳片白天干边,夜晚潮湿,形成干干湿湿,干湿交替的环境,加大通风,增加光照,7阳3阴,气温应保持15℃至20℃之间,不能超过25℃,15天后即可采摘。
8. 段木管理:
(1)上堆:
将点过菌的耳杆运入耳场,每根横木(1m长)上,摆7根耳杆,杆间留空隙,垂直交叉成“井”字形,堆高1m,用塑料薄膜覆盖,空气温度保持在22-28℃,气温高时应揭膜通风降温。
(2)散堆:
上堆发菌1个月后,将耳杆按匍匐式或覆瓦式散堆排场,耳场温度保持在20-28℃之间。
(3)起架:
将耳杆按“人”字架放置,耳杆间隙5cm。
(4)管理:
出耳期空气温度15℃至25℃,昼夜温差10℃以上,空气相对湿度85%-90%,散射光,7分光照3分荫凉,雾化喷灌,形成雾气昭昭,干干湿湿,干湿交替的环境,加大通风,采前停水1至2天。
(二)采收与加工。
耳片肥厚、舒展、变软,耳根收缩变细,腹面可见弹射出白色孢子粉时便可采收。采时应采大留小,用锋利的刀片齐耳基处割下,避免带出培养料。采后及时晾晒,使含水量不超过14%,装入双层聚乙烯塑料袋(符合GB9687标准)内,放于干燥、通风、洁净的库房内保藏。
(三)质量特色。
1. 感官质量:耳片形似人耳,牡丹型,呈波浪状,颜色为黑褐色或黄褐色,新鲜时半透明,胶质,有弹性;干燥后强烈收缩成角质,硬而脆,背面凸起,有短绒毛,腹面下凹,表面光滑或有脉络状皱纹。水泡后柔软多姿,吃起来脆而不艮,滑而不腻,并有一种特殊的香味。
2. 理化指标:内含蛋白质不小于9%,碳水化合物不小于22%,粗纤维不小于3%,灰分不小于3%,脂肪不小于0.4%。
三、专用标志使用
卢氏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卢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卢氏黑木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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