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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河南省济源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
  • 【发布文号】全爱卫[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河南省济源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河南省济源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2006]8号)




河南省爱卫会:
根据你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国爱卫办先后组织专家对济源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暗访调研、技术考核和考核鉴定、社会公示。
结果表明,多年来,济源市始终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济源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济源市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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