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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11号
  • 【发布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411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苏环科〔200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要按照《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积极发展以精细化工为主体,基础化工、机械、电子、纺织、物流业为辅的生态产业链,合理进行工业园功能布局,完善现有产品代谢链和废物代谢链,制定和落实积极的金融、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扶植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区域内工业向高质量、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生态化方向发展,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厅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厅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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