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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队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3号
  • 【发布日期】2006-01-04
  • 【生效日期】2006-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队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队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05〕15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继续保留原内蒙古农产量调查队和城乡人民生活调查队,由自治区统计局直接统一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地方统计抽样调查网络。

二、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地方调查队的管理,保证地方调查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要明确各级地方调查队与国家调查队协同工作的关系,分清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各级地方调查队的组织指导。

三、各级地方调查队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开展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弥补国家调查队的不足,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各地区地方调查队由当地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统计部门指导。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地方调查队的建设和管理,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

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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