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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
  • 【发布文号】民发[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1-04
  • 【生效日期】2006-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自2003年8月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较好地保障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目前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较好地解决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难的问题。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费用不落实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对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的保障。因此,各地一定要从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的高度出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好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问题。为全面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救治对象,加强救治管理。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多渠道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费用问题。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研究探索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经费来源以及结算办法,并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明确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救治标准。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也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质,积极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要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各地政府要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部门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病人运送、医疗费用追讨、结算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搞好政策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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