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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
  • 【发布单位】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文号】规业字[2006]23号
  • 【发布日期】2006-01-17
  • 【生效日期】2006-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

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

(规业字[2006]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协调、规范有序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以内的地区。

第三条 本流程将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划分为4大类,共35项。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换发;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验收;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接收、保管和开发利用等项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证的核发、土地查验、土地变更登记等项工作。

第五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招标出让过程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库的建设、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等相关工作。

对于拟实施土地公开出让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对是否采取招标方式供地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制度。

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出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建设单位方可实施建设。

对于新建、续建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和已建成、未办理“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在补办土地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土地租赁手续前,由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已办理“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在补办土地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土地租赁手续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复核。

对于涉及占用土地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定后,申办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有偿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出让前,由土地整理部门申报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土地受让者作为申报主体,继续办理其他规划用地手续。

对于以其他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对于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由土地使用者作为申报主体。

土地受让者交齐土地出让金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受让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第八条 严格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审批,建筑设计方案需报市政府会审。

第九条 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后,申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收购整理部门实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批文件抄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流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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