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登字[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办公室,各登山协会:
近来天气日渐转暖,广大群众纷纷走向大自然,积极参加登山、户外活动,这对促进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将进一步推动登山、户外运动的开展。随着登山、户外运动的日趋活跃,参加的人数越来越多,为保证登山、户外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做好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体育活动和登山运动的相关法规和与登山户外运动技术、安全相关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组织高风险运动项目的活动。
二、要高度重视开展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防止和避免各种登山和户外运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开展各种登山户外运动时要有山难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的预案,一旦发生险情,立即组织救援。
三、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应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各地在组织登山户外运动时,应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和物资保障,确保活动的安全。
四、各地在按规定审批举办登山、户外活动时要严格审查,“谁批准,谁负责”,对条件不具备的活动坚决不予批准。
五、各地要监督和督促所属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按此通知精神开展各项登山、户外活动。
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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