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2号
- 【发布日期】2007-09-24
- 【生效日期】2007-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建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建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行为,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防止收入流失,现就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土地出让金(含土地招拍挂预缴的竞买保证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财政,支出一律通过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二、严格执行征缴政策,杜绝减免缓
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缓。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及省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给予减免缓的,由执收部门按规定办理。除此之外,一律停止执行其他各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的减免缓政策。
三、规范支出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执行,专项用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农支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支出,支付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等项支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1号)执行,专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路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对上述使用范围之外,以前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通过先征后返或票据“空转”等方式对项目单位予以支持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给予支持的项目或单位,由市政府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四、进一步加大清收陈欠的工作力度
严格按照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联合清理追缴建设单位拖欠城建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借款的通知》(哈建发〔2007〕67号)精神,对拖欠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因容积率调整需补交部分)的单位进行清理。欠款单位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交齐全部欠款。对此期限内未能缴齐欠款的单位,由代征部门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欠款单位逐户认定,分析欠款单位欠缴费用的原因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经认定确需分期缴纳的单位,由市政府授权代征部门与欠款单位签订缓缴合同,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必要时可由公证部门对缓缴合同进行公证。各欠款单位欠款余额从2007年1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对经认定后逾期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日加收1‰滞纳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日加收0.3‰滞纳金,同时将欠款单位纳入城建费用欠缴数据库,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其予以锁定,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其在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预售和销售许可及产权登记,对其新建项目不予审批。对到期拒不还款的单位,依法予以制裁。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6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批复改制(预)方案的国有企业,确因企业自身之外的其他原因,截至2007年6月30日尚未办理资产处置和过户手续的改制企业遗留问题,享受政策的截止日期可适当延长。
对2006年3月1日前经市房产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本意见下发前市政府为支持教育、打通道路、路上拆迁等重点工程,采取建设单位先期垫付资金,政府以建设单位以后应缴城建费用作为抵顶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认真清理,通过“一口收费”系统,经主管市长审批后办理。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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