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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3-10
  • 【生效日期】2006-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2号

关于严防肉类非法对欧盟出口或经欧盟转口的公告




近来,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盟成员国多次通报我出口肉类产品非法进境或转运问题,给我出口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并对我肉类产业声誉造成影响。为防止此类不法行为,维护我出口食品的国际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凡出口肉类产品在意大利等国被扣留的企业,要立即到企业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说明情况,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并以此作为向欧方申请退运的官方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提供必要的便利。退运进境的原出口肉类产品,按退运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和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出口监管工作,严防我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未提供《通关单》非法对欧盟出口或经欧盟转口。欧盟的有关规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www.aqsiq.gov.cn)中“热点关注”或“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栏目查询。

三、各肉类产品出口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从事非法出口或转口活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惩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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