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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4-15
  • 【生效日期】2009-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省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进一步开展收费清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减免规定。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2009年4月底前,对现有省级设立的各项涉企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即日起凡中央和省审批的涉及企业的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涉及“861”行动计划项目的收费给予减免,具体收费项目和减免幅度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公布。除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需要外,今明两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企收费。

(二)整顿和规范中介机构等收费行为。重点整治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对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这些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由原定价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加强行业价格指导和价格诚信建设,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时,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资、环评、检测、公证等各项业务,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参加各类有偿培训、评比活动,也不得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变相实施收费。

(三)鼓励对开发园区实行收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开发区以及产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对保留的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减征或免征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收费。进入各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协调对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降低收费标准、打捆结算、政府与企业共同买单”。

(四)加强收费监管。在收费清理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收费公示制度。价格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收的收费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发挥价格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汽车、旅游、住房等消费

(五)整顿车辆入籍、检验、停放收费。清理机动车安全检验、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规范驾驶员考试和培训收费行为,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价格指导。各地要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停车场的类型、停放车型和停车时间,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对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鼓励即停、即走;理顺住宅小区路面和地下停车场的比价关系,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六)规范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各地要保持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基本稳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定价,其中4A级以下旅游景点价格,自2009年4月1日起,由景点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定,报上一级价格部门备案。鼓励游客跨线路、跨景点游览,对同一辖区内的景点或相邻景点,可按照不高于各单独景点门票价格总和的70%,从低核定联票价格。联票价格要与原单独门票价格一并在相关景点进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严禁“园中园”收费,或对同一景区分解景点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七)加强建设项目和商品住房交易价费管理。加大建设项目收费清理力度,重点规范建设、规划、人防、环保、消防等部门收费和供电、供气、供热等建安价格。加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审核、认证工作。认真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为促进住房消费,从即日起到2010年底,我省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下调为每套50元,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下调为每平方米4元。对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八)实施支持家电下乡的价格政策。认真抓好城乡用电同价政策的落实。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严格管制管网建设工程费用,积极推进自来水企业实行城乡区域供水,降低供水成本。规范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从严从低核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

三、完善惠农价费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九)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粮食收购价执行预案,认真贯彻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粮价水平。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开展农民种植意向和主要粮食品种种植成本、收益调查,适时对外发布粮食价格和成本收益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粮食生产。继续加大对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市场巡查力度,纠正粮食收购过程中的压级压价和随意“扣水”、“扣杂”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

(十)稳定化肥(包括有机无机复混肥)等农资价格。按照国家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取消对我省化肥生产和销售环节实行的最高限价和差率控制。化肥价格放开后,为保障化肥供应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暂时保留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政策;对皖籍整车合法运输化肥的车辆,继续按规定免征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省储备化肥规模扩充到20万吨(其中冬储、夏储各10万吨),在用肥旺季以低于市场价适时投放市场。密切监测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动态,及时调控异常价格波动。

(十一)完善涉农价费政策。加强农机监理、农副产品检验、检疫等收费管理。规范农村婚育、农民建房、子女上学收费和乡镇医药价格行为。按照“主要由政府投入、农民适当分担”的原则,完善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抗旱排涝用电继续实行优惠电价。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对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给予水、电价格优惠。

(十二)加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监测。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逐步降低生猪屠宰税费标准,制定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办法,保持生猪价格在合理区间的基本稳定。健全猪肉、食用油、成品粮等主要农副产品储备制度,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在全省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价格监测点,2009年全省监测网点不少于500个。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防止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起大落。

四、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十三)清理涉及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对充分竞争的现代服务业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各地不得擅自定价或实施价格干预。

(十四)落实服务业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今年内用水、用气价格要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对一次性同价困难的,可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缩小行业间的差距。

(十五)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医药产品技术创新。坚持优质优价政策,支持地产药品研发和创新,对科技含量高、临床效果好以及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或专利品种,按照同类药品最高销售利润率核定出厂价格;对医疗机构研发的合法自制药剂,可适当提高其成本利润率。

五、减免职业介绍等收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

(十六)规范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收费。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求职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对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监管,从严查处乱要价和价格欺诈行为。

(十七)实施鼓励全民创业的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减免规定。对农民在本省境内依法兴办实体的,参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深化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十八)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合理制定输配电费用。试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在电力供应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且用电容量在20万千伏安以上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用户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用电价格。试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企业名单,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十九)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对使用深层地下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可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取消再生水附加,鼓励各地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使用再生水。

(二十)加快实施环保收费制度。继续提高二氧化硫征收标准。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吨不低于0.80元核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已满3年,仍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尚未投入运行的城市,暂停收取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程。

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价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和价格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引导舆论客观报道价格变化,及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项价费减免政策,把党和政府的惠企政策、利民措施,送到基层和千家万户。要组织开展价格政策企业行、乡镇行和“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主要企业、乡镇、社区、景区等设立价格服务站点,聘请兼职义务价格监督员,及时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和价格监督等优质服务。

(二十二)切实加大价格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大检查,始终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加价问题,要快速立案,依法查处。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各项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请于5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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