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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98号
  • 【发布日期】2006-12-20
  • 【生效日期】2006-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有效手段。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通过推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发挥倍增效应,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一)适当扩大微利项目的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规定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各市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承担,鼓励其他商业银行积极开办此项业务。
(四)适当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每人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不能归还需要延期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经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且按期还贷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规模可达10万元。
三、加强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各地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可结合实际,选择灵活多样的运作方式,具体可选择以下方式:
1.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或由经当地政府批准具有担保资格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担保。
2.可由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当地没有受托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可以直接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由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损失由财政及经办银行各承担50%。同时,要建立起以强化信用意识为目的的还本付息机制,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需正常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并全部还清贷款以后,一次性获得全部贴息资金。
3.实行“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的运作模式。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对本地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汇总,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分别审核后,由市级担保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统一担保,经办银行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贷款,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市就业服务机构借款,并负责对贷款对象核贷、收贷,归还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借款。
4.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在一些大的商场进行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一定贷款额度的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商场对入驻的商户进行审查,确定贷款对象,由商场为其提供担保,并对进货、出货进行统一调度,对商场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统一进行管理,对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统一协调。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随时申请使用贷款。
(二)要加大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省下达各地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额度。省依照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投入情况和经办银行贷款的发放进度,对成绩突出的市,用以奖代助方式,适当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三)加强省、市担保基金的联动作用,充分发挥担保体系的功能。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项目,可向省级担保机构申请联动担保。省级基金将主要用于对各地小额贷款项目的再担保以及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小额贷款的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均由市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四)积极探索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的模块化业务操作方式。为规范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模块化管理。依据项目有效净资产、年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解决再就业人员数、反担保措施可控性及企业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模块化运作模式,以进一步简化贷款担保及反担保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五)各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一律存入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5倍的数额核定发放贷款额度。
四、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各市要选择若干个社区开展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一)加强对信用社区创建的组织领导。各级就业工作领导组作为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人行、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创建信用社区的街道、社区必须符合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并银发〔2006〕77号)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负责贷款宣传咨询、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贷款初审和协助催收等工作,每个社区要确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三)明确创建信用社区的程序。拟创建信用社区的,由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办公室;经市级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并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四)认真组织信用户评定工作。凡有贷款需要或目前虽没有要求但自愿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居民,均可申报。社区居委会资信评定小组对居民的生产经营、借贷能力和资信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推荐意见。有关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百分制对居民进行评价,金融机构核定其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并核发《贷款证》。加强对信用户的动态监测,定期对信用户进行评估,对信用等级降低的,及时变更授信额度,对不讲信用的,可随时取消其贷款及贷款资格。
(五)明确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凡持有《贷款证》的用户,可持相关材料和贷款申请书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贷款。街道会同社区对申请人材料及经营地点、项目和信誉进行审核后,将材料报送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复核。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直接放款。对不符合信用社区推荐条件的借款人,仍采取担保人担保等办法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五、降低反担保条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一)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5万元,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二)不断完善反担保形式。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的"联保"办法,由五名创业人员进行互相担保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六、创新激励机制,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查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进度慢的地方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同时,各地要确保贷款质量,形成良性循环,既要大胆创新着力推进,又要稳妥可靠,确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
(三)进一步规范代偿和核销程序。形成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受托担保机构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按照担保合同代偿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实施追偿。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对形成不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以及代偿、核销项目不列入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的业绩考核范围,不影响单位及个人的工作考评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各经办银行在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贷后跟踪服务,要主动上门了解创业项目的运作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监管本地已担保贷款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项目的人员就业动态情况,实行创业项目动态管理,保证到期贷款按时归还。
(二)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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