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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作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指定评价单位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175号
  • 【发布日期】2006-04-05
  • 【生效日期】2006-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作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指定评价单位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作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指定评价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06〕175号)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你厅《关于申请成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的安全评价指定专业技术单位”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同意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作为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指定评价单位,并委托该单位开展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对环保用微生物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行检测、鉴定,出具《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书》。

你院应加大对该项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把关,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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