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综[2006]63号
- 【发布日期】2006-12-21
- 【生效日期】2006-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6]6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的规定,现就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指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京外中央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后取得的收益。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土地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单位取得土地收益,应在当日内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并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中央单位,收取土地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缴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中央企业土地收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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