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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
  • 【发布文号】闽公综[2006]246号
  • 【发布日期】2006-04-10
  • 【生效日期】2006-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06]246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按照全省金融保安专业守押工作(晋江)现场会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开展金融保安专业守押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1〕398号)要求,积极推进保安押运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不够规范、市场秩序不很正常等问题。为全面加强保安押运公司的规范化建设,维护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押运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秩序。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多数城郊和县、市尚未推开保安押运服务。在保安押运服务的地域割据逐步被打破的情况下,我省很有必要进一步稳固已有市场,并抓住先机拓展新的市场。按照公安部规定,组建保安押运公司的条件比以往有了很大提高。条件不足或形不成规模的地方各自为政、分散经营既不适应规模化、集约化要求,也不符合公安部规定。因此,现阶段,已经组建的省和设区市保安押运公司在省、市范围内扩展押运服务,已经成为我省拓展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主渠道。同时,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的跨地区经营也将成为持续发展、提高质量的重要推动力量。对此,各地特别是未开展和没有条件开展保安押运的地方要有足够认识,树立大局观念,坚决克服地方保护和地域垄断的思想倾向,切实维护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是要认同竞争形势,支持有序竞争。当前特别要积极支持省市保安押运公司向下拓展业务,尚未开展保安押运的市、县更要面对现实,提供便利,不得阻扰干预。在同一地域开展经营活动的保安押运公司要坚持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以质取胜,不得互相拆台,特别是恶意压价竞争。二是要认同市场机制作用,适应金融安全保卫需要。要允许金融单位根据整体安全需要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择保安押运公司,公安机关不得行政干预、压制,甚至影响正常的金融安全保卫工作。保安押运公司要从保障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寻求整体承接金融守押业务的路子。三是要发挥上下优势,积极寻求合作共赢。省、市保安押运公司要注意发挥属地优势,积极寻求上下合作、互利共赢、共保安全的路子。同时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实施必要合作,整合资源,共谋发展。四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强化协调指导。属地公安机关要把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保安押运公司纳入监管,保安押运公司要主动报告情况,自觉接受经营地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根据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省公安厅明确以下报告、备案制度:省市保安押运公司在本省、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要向本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并抄报经营地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市、县保安押运公司跨市、县经营的,要向经营地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报备内容主要是武装押运资质、运钞车辆、枪支配备、守押队伍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省、市治安部门要加强对保安押运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努力在提高质量、市场分配、资源整合等方面协调统一,严防价不抵值的恶性竞争,互相拆台,自损形象。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省公安厅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暂停办理涉及保安押运的有关年审和审批手续。

二、规范保安押运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设立保安押运公司要符合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条件。其中专用运钞车未先行配置达十辆以上的,要有达十辆以上运钞车业务量的可行性报告,并与相应金融单位签有约定基本明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枪弹保管库(室、柜)及其安防设施建设可以在批准设立押运公司后进行,由有关治安部门在办理枪支配备、枪证审核审批时一并实地查验。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设区市或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受理并组织实地考察。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给省公安厅的请示;

(二)《保安押运公司审批表》(附件1);

(三)可行性报告(说明承接单位、地域范围、运钞车数量等);

(四)组建方案(说明出资情况、股份比例等);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七)办公场所(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许可使用证明;

(八)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专用运钞车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或《车辆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与金融单位签定达十辆以上运钞车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三、规范运钞车“闽O”号牌的审批和使用。保安押运公司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公安厅规定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和号牌。有关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安押运公司专用运钞车申报“闽O”号牌的审核把关工作,保证运钞车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符合省公安厅规定的统一颜色标识并用于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务。保安押运公司申报“闽O”号牌除交警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审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闽O”专用运钞车号牌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警部门审批用、另一份治安巡警总队审核留存);

(二)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复印件;

(四)专用运钞车侧面整车照片。

各保安押运公司要尽快健全和完善《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使用运钞车。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保安公司金融专业押运专用运钞车号牌管理的通知》(闽公通〔2001〕226号)和《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明确,悬挂“闽O”号牌的专用运钞车为免检特种车辆,不再重复申领和使用《701免检通行证》。金融单位对进入金库和营业场所的“O”牌运钞车不应查验《701免检通行证》。各商业银行要将押运业务交由保安押运公司承接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验证。保安押运公司要定期将进入金融单位执行押运任务的押运人员和运钞车的基本情况向金融单位备案。金融单位金库、营业场所等可以将押运人员持有的《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或上岗执勤证作为查验准入的凭证。具体查验办法由各地治安部门或保安押运公司同金融单位协商确定。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押运任务时要按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情形增加护卫车。不属于应当增加护卫车情形的,到金融单位金库可以不增派护卫车。

四、规范对保安押运公司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对保安押运公司的日常检查,按照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开展保安押运公司内部管理和守押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通知》(闽公综〔2006〕120号)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同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押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分级负责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在其他市、县经营的由经营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其经营安全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违规情况的应督促整改并及时通报押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对押运公司的检查,要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批准,并坚持持证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保安经警纠察规定》,以及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关于启用〈福建省保安经警纠察证〉和有关纠察规范文书的通知》要求,统一使用福建省保安经警纠察证;发现有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应发给纠察整改通知书或纠察建议书,责其当场或限期整改并反馈。各保安押运公司及其金库、枪库和队员营房,要建立检查登记制度,设立检查登记本,认真记载检查情况,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后留存备查。

保安押运公司招聘保安守押队员必须进行严格的政审,查验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外省籍守押队员无法提供当地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须向原居住地派出所发出《福建省保安人员政审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进行函调。各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押队员要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特别要记载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政审情况,留取指纹、掌纹记录。已在我省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不再留取指纹,但在档案中应予以注明。守押队员情况应向押运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备案。备案统一使用我省公安机关保安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的《保安人员信息采集表》,按要求填写并在“政审情况”栏目中注明指纹、掌纹记录所在地方。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要及时将《保安人员信息采集表》维护到保安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查验,实现资源共享。


附件:1.保安押运公司审批表(略)
2.福建省保安人员政审表(略)

福建省公安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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