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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议事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179号
  • 【发布日期】2003-09-30
  • 【生效日期】2003-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议事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议事制度的通知

(汕府〔2003〕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规划用地、地价款和相关规费的管理,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政务公开,现就进一步健全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议事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议事范围

属市政府审查、审批、决定权限内的下述事项列入市规划用地会议议事范围:

(一)审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地计划;

(二)确定成片统征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以及土地的收回、置换等有关问题;

(三)研究涉及片区规划用地功能调整问题;

(四)审批以协议出让、划拨形式供地的各类项目用地安排,确定项目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

(五)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需使用集体农用地的用地安排(因统征土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外),确定项目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

(六)审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转让等事项;

(七)审定政府以公开交易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及出让底价等事项;

(八)审批地价款以及规划用地相关规费减免事项(包括转为财政投入、债权、国有资本金和缴后补助等形式);

(九)审定旧城区改造计划、旧城区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及相关规费减免事项;

(十)需提交市规划用地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程序

(一)受理

上述议事范围第(一)至(七)项的受理单位为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第(八)项为市财政局;第(九)项为市旧城办;第(十)项按具体事项确定受理单位。受理单位负责直接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或市政府转办的有关事项。

(二)初审

受理单位经局务会议研究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

如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事权的,受理单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并提出意见;部门间如存在分歧意见,受理单位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受理单位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再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确定议题

市政府办公室将受理单位的办理意见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确定会议议题。

(四)审批

会议就有关议题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出会议纪要,呈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发文

根据会议决定意见,原则上由受理单位负责行文回复有关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会议的组织安排

(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予调整。

(二)会议由市长召集、主持,市规划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其他市领导、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参加。

(三)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四、其他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土地及地价款处置问题,由市体改办会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提交规划用地会议讨论。具体结合《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3〕52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其他工作如涉及规划用地、地价款及相关规费问题,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政府规划用地会议讨论决定。

(三)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管理的工业区用地(包括市下放给区管理的工业用地)的安排、调整,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在其规划用地审查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应按照政务公开、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和完善有关审批制度。

五、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下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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