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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马尾区、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32 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马尾区、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马尾区、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32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火车南站东广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8〕22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尾区天台水库建设项目局部修改马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8〕17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义序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局部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8〕1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马尾区、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33.9238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 0668公顷)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马尾区、仓山区及亭江镇、盖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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