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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汇综发【2008】129号
  • 【发布日期】2008-08-05
  • 【生效日期】2008-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自2008年5月1日全国推广运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在此期间,为了保障外汇账户系统数据完整性,外汇局业务人员在投资系统中录入外商投资企业信息、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等信息后,还需通过企业档案专岗柜台向外汇账户系统重复录入该类信息。现系统已进入正常运行时期,为彻底解决重复录入问题,实现投资信息在其他业务系统的共享,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於日前制订并实施了解决方案,现就实施该方案的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外汇局业务人员在投资系统完成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登记后,即可通过“同步软件(该软件在总局内部门户信息网下载,下载地址:http//100.1.3.84/tabid/133/In-foID/256969/Default.do)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发送到外汇账户系统,无须再通过企业档案专岗柜台向外汇账户系统录入该项信息。通过“同步软件”发送到外汇账户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将于T+1日自动转发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供其他业务系统共享使用。
二、资本金账户及其他投资项下专用账户的开户核准件信息。外汇局业务人员在投资系统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及其他投资项下专用账户的核准件后,无须再在外汇账户系统录入该项信息。同时,各相关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投资系统中完成收到核准件后的反馈操作。今后,银行向外汇账户系统报送企业开立上述账户信息时,应统一在审批件编号栏填写“N”。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属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投资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518,010-68402519。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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